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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 2009-03-11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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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汕市交〔2009〕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建立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参照《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辖属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硬件,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10分,其中考核内容基本分为100分:企业硬件15分、企业管理25分、安全生产20分、经营行为20分、服务质量20分;加分项目10分(见附件1《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每百辆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70分以上。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每百辆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2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不含70分)。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每百辆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等于或不多于2次;
    2、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5、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6、考核总分低于60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条  企业考核工作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结果报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根据需要,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重新作出考核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考核组人员应是5人及以上单数):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和纪检监察等人员;
    (二)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三)交通运输协会人员;
    (四)公共汽车义务监督员。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进行。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交通局或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信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工商执照复印件、职工及从业人数、经营线路、营运客车数量。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章制度,以及车辆使用GPS、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四)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自有车辆发生的责任和非责任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还应具备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五)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规费缴纳情况。
    (八)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九)企业维护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十)受到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表彰的情况(应提供书面证明或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2)及“评分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政府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资产和年度财务报告或经注册(经营)地财税部门审核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企业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各种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安全事故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用作考核机构查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评分表及《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3)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报市交通局审核。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在汕头市交通公众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市交通局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审核认定。并把考核结果在汕头市交通公众网站上公布。
    向当地交通部门举报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制作成牌匾,发给相应的企业(式样见附件4)。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是行业审验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有资格参与我市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及招投标加分、政府政策性倾斜扶持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中,可根据企业年度考核成绩,对成绩优良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由招投标书设定)。在政府政策性优先发展公交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考核成绩为B或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A的,需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合格后参加年度考核,对于仍不合格者,给予通报,责令整改,如半年后考核再不合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以及线路经营权招标约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和接受检查。如不实事求是影响考核结果的,一经发现,对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活动资格一次。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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