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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
  • 2007-03-28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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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07〕33号


 

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


    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移动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直放站管理的通知》和《汕头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中继器、信号增强器)。
    二、需要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
    三、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设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07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如确需继续设置使用的,必须于2007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和《汕头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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