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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6-11-24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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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06〕19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上报的《关于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和征收工作的意见

    我市的土地资源十分匮缺,但仍有部分单位占用土地长期闲置。为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严格制止闲置囤积土地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及闲置时间的界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发出《闲置土地通知书》并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部门;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经依法确认为土地闲置之日起,按一年不超过该地块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15%的比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闲置土地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1—3%征收;
    2、闲置土地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4—6%征收;
    3、闲置土地时间1年至1年6个月(含1年6个月)的,按7—9%征收;
    4、闲置土地时间1年6个月至2年(含2年)的,按10—11%征收;
    5、闲置土地时间超过2年,经依法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按12—15%征收;
    6、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1—5%征收。
    具体收费款额及收缴形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宗用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土地因不可抗力因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建设条件延迟致使土地闲置的,可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征收部门可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五、土地闲置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收缴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土地闲置费及土地闲置费滞纳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交同级财政专户。
    六、土地闲置费收入的资金按规定用于土地保护、开发管理和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数额和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拨款。
    七、本意见自2006年12月3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关土地闲置费征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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