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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 2006-01-18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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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无管办〔2006〕5号

 

为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进行全面清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含固定台、车载台、手提机,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市、区(县)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二、因业务工作需要,在本通告公布之前未经批准已经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并补办使用手续,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对逾期不按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使用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06年1月24日起生效。

(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8988679,澄海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5870587,潮阳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3822509,潮南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7760397,南澳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6804774)

 

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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