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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04-29 16:5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汕市监〔2020〕26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汕头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集成政策、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为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部分风险损失补偿,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创新驱动,支撑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出资建立,用于对在本资金存续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予以补偿(不包括罚息和复利),分担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信贷风险。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若存续期内运作良好,可以报请市政府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延长运营期限及增加合作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我市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采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为注册地在汕头市的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本市金融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架构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和资金管理机构两级架构。

  市政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依规择优选取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报资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资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负责引入适当的合作金融机构,并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支付补偿资金。

  (五)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资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资金管理年费按年度支付,用以保障与资金相关的项目调查费用及日常运营支出。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选择、资金分配、存管和退出

  第十条 资金管理机构引入创新竞争机制,根据拟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放大倍数及风险补偿额度等条件进行筛选,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初选,选择2家合作金融机构,报资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由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具备条件:

  (一)能为我市企业提供贷款的本市金融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拥有高价值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贷款规模为基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10倍(含)以上。

  (三)承诺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四)同意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风险补偿贷款。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和确定程序:

  (一)根据本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机构公开发布征集合作金融机构的通知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汕头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参与风险补偿资金合作。

  (三)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审核,并报资金管理委员会。

  (四)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合作金融机构。

  (五)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机构在每一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存放风险补偿资金的专户,按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封闭运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专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机构按风险补偿资金考核结果分配存管风险补偿资金。

  (一)资金管理机构将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中作为基础信贷补偿金平均分配存入2家合作金融机构。

  (二)风险补偿资金余额先行存放于原有风险补偿资金账户。资金管理机构以上一季度数据为基准,对合作金融机构每季度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将资金余额存入考核评分第一名的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浮动风险补偿资金;考核评分排名一致则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合作金融机构的整改。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总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存放在该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50%的,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当全部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总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的退出。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未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合作:

  (一)单一季度没有发放贷款。

  (二)一个年度内发放的贷款累计金额少于合作协议签订金额。

  (三)发生坏账代偿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出现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退出的情况,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增补新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章 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难度,除知识产权外,合作金融机构可接受抵押保证、担保、再担保、履约保险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标准抵(质)押物。对上述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要明确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份额,风险补偿资金只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提供风险补偿。

  优先支持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具有高技术价值、高法律价值和高经济价值的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质押贷款。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风险补偿资金,该笔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常年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按要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资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调,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企业尽调,签署受理意见。

  (三)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向资金管理机构报送审批结果。

  (四)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申请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的赔付金额以存入各合作金融机构的基础风险补偿金为上限,其它风险由放款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若出现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贷款损失时, 经资金管理机构核实,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风险补偿损失。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模式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并由合作金融机构同步开展债权追偿、质物处置和损失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风险代偿赔付比例划拨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为有限责任,以基础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为限承担知识产权质押部分贷款风险补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负责。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各50%比例承担。代偿赔付后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后续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追讨,追讨回来的本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代偿比例分配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风险代偿的工作程序:

  (一)贷款逾期30天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告资金管理委员会。

  (二)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催收及追索。

  (三)符合代偿条件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每笔贷款实质坏账金额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代偿。

  (四)资金管理机构对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风险补偿损失,编制风险补偿资金划拨方案,报资金管理委员会。

  (五)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资金管理机构向合作金融机构划拨风险补偿资金。

  (六)合作金融机构取得代偿资金后,继续进行后续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追讨工作,并将追讨情况定期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

  (七)合作金融机构对追讨回来的本金按代偿比例分配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资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如发现资金管理机构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其资金管理机构资格并追责,并且要求资金管理机构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向资金管理机构报送贷款执行情况、贷后监管报告和业务台账,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统计业务台账和银行贷后监管报告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接受检查和监督。当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可能违约等异常情况时,应尽快互相书面通知,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以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制度。

  通过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贷前审核、贷后备案制,完善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恶意逃费债务导致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企业,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各合作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此项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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