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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 2020-04-07 11:2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 【字体:    

汕残联〔2020〕10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政法委、医保局、民政局、卫健局: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职责调整情况和清理相关证明事项需要,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程序对《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汕残联〔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意见》中涉及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表述修订为市委政法委员会,涉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表述修订为市卫生健康部门。

  二、《意见》中涉及“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表述修订为“特困供养人员”。

  三、《意见》中涉及“疾病诊断证明”的表述修订为“疾病诊断结果”。

  四、《意见》中第一项“救助对象”修订为“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且持有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结果,贫困(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残和重病患者,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五、《意见》中第二项“项目和标准”中第(七)款修订为“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残和重病患者住院时,其医疗费用先由医保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后(医疗救助资金在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个人自付部分由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在补助标准内按实给予补助。

  六、《意见》第五项“工作流程”第(一)款第1点第(3)小点第3段“由所在街道(镇)残联或村(居)委提出初审意见”删掉。

  七、《意见》第五项“工作流程”第(一)款第3点“经所在居委出具证明”和“由所在街道(镇)残联或村(居)委出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核后”删掉。

  八、《意见》第五项“工作流程”第(二)款第1点“贫困证明”删掉。

  九、《意见》第六项“工作要求”中第一款第3段修订为“各级政法部门要按《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部门职能,将此项工作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年度综治考核内容,强化工作落实,财政、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精神障碍防治康复救助工作。

  附件: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doc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 头 市 民 政 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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