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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汕知发〔2014〕43号文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
  • 2018-12-21 16:4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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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知发〔2018〕78号

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濠江区经信局,保税区、高新区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专利质量相关问题的通报》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粤知〔2018〕27号)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知发〔2014〕43号,下称《管理办法》)中部分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精神要求的资助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一、第十条第1款“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该部分资助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并资助。

二、第十条第4款“已获得受理且有国家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三、第十条第5款“已获得外国专利局或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专利”。

四、第十条第6款“对专利授权大户和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激励性资助”。

以上条款从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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