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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 2015-07-08 09:2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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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5〕25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规范残疾人助学制度,现将《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6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扶残助学制度,争取实现普通学校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基本全覆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以下学校就读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子女。

(一)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生;

(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在本市公办和民办(政府购买服务)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及特教学校享有服务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特困残疾人子女是指学生的家长(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条 补助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如下表所示: 


类别

计算单位

补助标准

(元)

 普通幼儿园

/学年

800

 普通小学

生/学年

400

 普通初中

生/学年

600

 普通高中、中等职校、技校

生/学年

1000

 全日制大专在校生(含高职高专)

生/学年

2000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生/学年

3000

 在校研究生、博士生

生/学年

5000

 成教、自考大专生

生/一次性

2000

 成教、自考本科生

生/一次性

3000


第四条 补助办法

(一)就学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其中成教、自考生于毕业年度申请一次性补助。

(二)不同类别学校执行上述补助标准,属高职(技)院校中高职(级)连读的学生,按在读学年段级别申请补助。

(三)普通幼儿园和成教、自考生就学补助实行个人先缴费后按补助标准申请补助,缴费低于救助标准,按实际缴费补助。

第五条 申请

(一)申请时间

在读生和新生于每年6月1日—9月1日向学生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错过申报时间可在2个月内补报。成教、自考生于毕业年度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残疾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

2、残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属特困残疾人子女需提供家长《低保证》或当年度《特困职工优待证》原件、复印件。情况特殊的需出具所属街道(镇)、村(居)审核人签章证实其家庭困难状况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相关内容的证明。

4、当年度同一就学阶段在读生需提供学校注册入学证明或在申请表加具意见;进入下一就学阶段新生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幼儿园在园生需提供《幼儿在园证明》和有效收费票据原件、复印件;成教、自考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有效收费票据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 审批和补助款的发放

(一)各区县残联残疾人扶残助学资金需专账核算,市残联于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受助人数的补助资金额增加15%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当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区县残联,各区县残联按实发放。当年度助学资金有结余或不足的,在下一年度拨付时一并清算再做抵扣或补足。

(二)区县残联对同一就学阶段在读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剔除当年度毕业对象名单,在9月底前完成在读生补助金发放工作,补助对象汇总报市残联备案。

(三)区县残联于9月中旬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当年度新生花名册及所需资金上报市残联,经市残联核准后,可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四)错过申报时间的补报对象、成教和自考生应届毕业生补助对象经区县残联审核合格,报市残联核准后,即予发放补助金。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

(二)经市政府批准其它经费来源。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残联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通知办理助学申请,组织走访活动,了解助学对象学习、从业意向及残疾对象需求情况,便于及时给予帮扶。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认真审核,及时为受助学生出具有效的学费缴交凭证和加具意见。

(四)办理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就学补助的,所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及政策法规变化的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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