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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社局 财政局 卫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 2015-01-09 09:4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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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人社〔2014〕476号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市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负担,现就拨付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周转金是用于垫付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资金,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拨的方式办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计利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保经办机构才能给予拨付其周转金:

(一)具有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三)按期签订并履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四)每月有比较稳定的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

(五)定点医疗机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其医疗行为或收费管理没有违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周转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的1个月内,予以审核。

四、周转金的拨款额度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拨款额度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已结算月份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月平均住院医疗费结算额。

五、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的次月将核定周转金一次性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当年年底前,从医疗保险结算款中扣回已付的周转金。周转金的申请、拨付及抵扣等具体程序由市社保局制订公布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六、周转金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七、社保经办机构应对拨付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收入等状况进行监控,有下列行为的,须及时收回周转金:

(一)终止《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

(二)被取消或暂停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营业的。

八、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周转金。

九、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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