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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脑瘫康复救助意见(暂行)的通知
  • 2014-08-05 10:4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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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4〕36号

各区县残联、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市社保局:

现将《汕头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关于脑瘫康复救助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14年8月5日

 

汕头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关于脑瘫康复救助意见(暂行)


脑瘫作为一种严重的致残性疾患,导致大量患者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生活不能自理,其治疗康复跨及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多学科,综合性强、专业要求高,康复过程长,伴随着不少患者及其家庭漫长的一生。市残联联合市人社、财政、卫计、教育等相关单位,深入调研,决定针对这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救助措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任务目标

1、完善救助政策,切实减轻脑瘫患者家庭负担;

2、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及康复训练专业水平,特别是0-6周岁脑瘫儿童矫形器适配、抢救性康复训练专业水平;

3、突出终身康复、家庭康复、全面康复,迅速补短板、建机制,不断完善脑瘫患者“婴幼儿治疗-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家庭康复培训-社区康复训练”的救助链条,推动更多脑瘫患者自理自立。

二、具体措施

(一)切实减轻0-6周岁脑瘫儿童医疗康复经济负担

1、完善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0-6周岁参保人经本市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指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同)确认有康复价值,并在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且参照设置家庭病床的办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其门诊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为:(1)脑瘫康复肢体综合训练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为每月2000元,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缴费档次确定,其中一档50%,二档75%,不设起付标准;(2)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门诊康复治疗时设定支付期限。办理备案手续时,参保人年龄在3周岁以前(含3周岁)的,统筹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办理备案手续时,参保人年龄超过3周岁的,统筹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2、在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及纳入市残联定点管理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综合训练的0-6周岁脑瘫儿童,其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为每月2000元),剔除医保报销部分,经医院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家庭贫困者可向市残联申请短期基本康复训练救助,资助金额为个人负担部分50%,资助时间最长12个月。

3、对在残联系统定点康复机构训练、家庭成员配合的0-6周岁贫困脑瘫儿童,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残联厅发〔2011〕25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项目按每年人均132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助;省、市项目按每年人均120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费补助;在残联系统公办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实行免费康复训练。

(二)提升抢救性康复训练服务能力

1、继续加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充实技术力量。2014年,按照新修订的省二级机构标准进行人员配置、场地升级;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专业建设,力争三年内达到省一级机构标准,在训脑瘫儿童90人以上,成为粤东区域中心。

2、鼓励、扶持区县残联扩大服务能力,或与医院合作,提升脑瘫康复项目质量。澄海区残疾人康复中心、龙湖医院、珠池医院康复中心服务脑瘫人数要尽快达到30名以上,并视需求增加。金平、潮阳、潮南、濠江等区残联要创造条件,建立区级脑瘫康复机构,就近满足脑瘫患者康复治疗需求。

3、加大对我市指定脑瘫康复医院的投入和各项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力争使我市的脑瘫儿童康复治疗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成为粤东脑瘫儿童康复治疗的区域性医疗中心。

(三)帮助解决7-14周岁脑瘫儿童入学难问题

1、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脑瘫儿童康复教育班,为智力和肢体功能中、轻度障碍的7-14周岁脑瘫儿童提供巩固和强化功能训练及教育,探索建立学段衔接、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2、每年5月底,由市残联组织对全市各康复机构中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在训脑瘫儿童资料进行汇总,由教育部门解决随班就读问题。

3、义务教育阶段7-14周岁的脑瘫儿童,符合救助条件,在残联系统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规定,提供每人每月750元(每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补助。

(四)完善家庭及社区康复

1、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发挥技术指导中心作用,成立家长资源中心,每三个月一次对家长集中免费培训,向家长普及脑瘫康复知识及基础康复训练方法,推动脑瘫康复家庭化、专业化、常态化。

2、各区县残联要加强社区康复站及社区康园网络建设,以引导式教育康复理念,全面提高日间照顾、康复训练水平,进一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能力。

3、在居家康复服务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争取省残联支持,扩大服务范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上门进行康复指导。

4、帮助贫困脑瘫患者按照相关标准免费进行简易改厕、改门等居家无障碍改造。

(五)完善辅具适配

着力解决矫形器、站立架等辅助器具质量问题,有计划输送人才到上级残联培训,大幅度提高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制作水平。争取广东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支持,来汕为脑瘫患者定制高质量的矫形器,并根据脑瘫患者生理发育需要,定期免费置换辅助器具。

(六)发放居家护理补贴

参照“阳光行动——关爱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的做法,对持重度残疾人证、生活无法自理且尚未享受阳光行动、康复训练等补助政策的贫困脑瘫患者家庭提供居家护理补贴。2014年,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合相关医院入户调查摸底,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脑瘫患者,一次性慰问2000元,初步安排360名,共72万元。

(七)把人才培养放在更加重要位置

1、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上级有关建设规范,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集中向高校公开招聘一批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加强与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中心、香港耀能协会等境内外专业机构合作,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对残联系统人员技术培训。争取上级残联支持,帮助更多一线人员取得脑瘫儿童康复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2、完善残联系统与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交换实习、交叉培训机制,强化跨领域学习,按照引导式教育“全人康复”理念,整合各种有利于脑瘫儿童身心发育的医疗、康复、教育手段,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3、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组织康复治疗师到各区县康复机构指导,培训专业人员。

(八)为脑瘫患者家庭提供更多人文关怀

1、在非中心城区进行康复训练,经济确有困难,且户籍为农业户口的脑瘫儿童,其负责接送的家属(限一人),可申请补贴其一半公共汽车交通费用。

2、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举办心理讲座、医疗康复讲座,缓解脑瘫家庭压力。

3、设立市残联特殊妈妈爱乐团,组织脑瘫、视障、智障、孤独症等类残童母亲进行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参与更多社会生活。

4、患有危及生命安全重大疾病的脑瘫患者,符合“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可向市残联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九)实施一人一档

市残联会同卫计部门组织区残联和康复医生,在规范残联系统定点康复机构在训残童档案基础上,对没有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重度脑瘫儿童家庭入户调查,为其建立档案,明确康复训练目标,商讨救助措施。

(十)强化宣传

设立汕头市脑瘫康复热线(88237008)。制作宣传小册子、宣传海报,在市残联网站、医疗机构开辟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脑瘫康复知识及救助政策,开展系列宣传报道。

三、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主要在汕头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上级残联支持资金、医保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不足部分发动社会募捐款解决。主要有:

1、残联系统定点康复机构在训脑瘫儿童按照国家、省、市项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项目、省市项目分别按每年人均13200元、120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助,在国家、省项目救助经费列支。

2、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列支。

3、脑瘫儿童门诊康复短期基本救助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4、重大疾病及义务教育阶段7-14周岁脑瘫儿童的救助,按“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规定列支。

5、矫形器、站立架及轮椅适配和置换所需经费在国家、省项目救助经费及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列支。

6、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长期卧床、贫困重度脑瘫残疾人发放居家护理补贴,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四、建立部门协作沟通机制

市残联会同市人社、财政、卫计、教育等部门建立沟通协作制度,结合抢救性康复、教育创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项工作,各尽其职,以更大的政治良心和责任感,着力解决脑瘫患者乃至广大残疾人的底线民生、基本民生问题。市残联根据本意见实行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牵头完善我市脑瘫康复救助措施。

五、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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