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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3-10-23 10: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 【字体:    

汕残联〔2013〕57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23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
  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

为鼓励、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政府扶持资助民办康复服务机构行为,切实为残疾儿童提供及时、高效的康复、训练、教育等服务,有效推进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及《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经市残联评审认定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及在其中接受各类康复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二、资助条件

(一)受助机构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4、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完整;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

(二)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残疾人证或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残疾指征明显经市残联评估确认的残疾人。

三、项目和标准

(一)对经市残联审核进入市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服务,年龄不超过7周岁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按实名制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二)对经市残联审核进入市定点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7-14岁四类学龄残疾儿童,按实名制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75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三)资助民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对按照第二版四类《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创建活动,经省组织评审认定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基础建设资助。具体标准为:省一级7万元,省二级5万元,省三级3万元。

(四)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相关项目三级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开展年度考核评级,经市残联组织评审按评分分值分为四个等级(>94为甲级、87-93为乙级、80-86为丙级、70-79为丁级),分别给予每年1-3万元的机构运营资助。具体标准为:甲级3万元,乙级2.5万元,丙级2万元,丁级1万元。

(五)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的市残联定点民办康复机构,按年度收训本市户籍四类0-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数给予机构学位资助,具体标准为:每收训1人每学年(10个月)资助甲级1000元、乙级950元、丙级900元、丁级800元。

四、申请资助工作流程

(一)学龄前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

对经市残联审核进入定点民办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年龄不超过7周岁的残疾儿童,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7-14岁学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资助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参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项目资助

按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方案》规定的评审程序分别进行自评、复评和认定,经审批确认授牌后,由民办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机构级别认定相关文件资料,填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市残联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核定下拨资助资金。

(四)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资助

由民办康复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相关项目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开展机构年度考评,经机构自评、市残联组织复评并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机构运营资助经费,并填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机构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市残联审核后按机构年度评审等级核定下拨资助资金。

(五)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学位资助

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于每年12月按实名制向市残联申请核拨年度学位资助经费,并填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机构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市残联审核后按服务人数核拨资助资金。

五、信息统计

民办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及数据、档案上报工作。

民办康复机构按规定将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相关登记表,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在线实时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帐数据库,并做好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市残联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项目管理

(一)市残联具体负责救助项目组织实施,根据民办康复机构业务开展的实际和服务项目的申报情况,编制年度资助经费预算;根据上级残联康复救助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评估和检查。

(二)受助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停业、歇业;

2、资助资金挪作他用;

3、违反行业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服务项目实施不力,经市残联评估认为不具备完成项目能力或违反“资助和服务协议”。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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