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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2013-08-29 09:1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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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人社〔2013〕2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3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及占用工总数的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档:从轻情节、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从重情节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九条 从轻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五)危害后果较轻的;

(六)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从轻情节的因素。

第十条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九)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一般情节的因素。

第十一条 从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十)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从重情节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从重情节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节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予处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形成审查决定。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六条 局监察室依照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以上”、“以下”、“内”、“至”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支队)、法制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应指导并监督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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