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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交〔2012〕23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组织清理,我局决定,对适用期已过的《关于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交〔2008〕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撤销汕头市中心城区过渡性临时客运站及临时配客点的通告>的通知》(汕市交〔2008〕211号)两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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