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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 2010-01-12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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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环〔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免征、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人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为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先征后返工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先征后返工作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如下:

市环境保护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审核窗口办公地址: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电话:88489831。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办公地址: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电话:88179716。

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8237826。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排污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征后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人属《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即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中心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四条 排污人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即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五条 排污人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含低保户),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第六条 排污人使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费返拨手续:

(一)属《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季水质监测报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该时段《排污核定通知书》、污水排污费缴费凭证、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二)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高等院校和非营利医疗机构还应同时提供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该时段《排污核定通知书》、污水排污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三)排污人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凭《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卡》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总表后用户提供的缴费凭证中需列明污水处理费缴费明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收费点按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金额返拨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污人户名、住址与其水表登记户名、地址如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由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水表系特困户(含低保户)实际使用;超过自来水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核实该水表系特困户(含低保户)实际使用。

第七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排污人使用自备水源或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而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应《排污核定通知书》、污水排污费缴费凭证、用水量单据、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的审核条件:

(一)排污人属《管理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排污人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申请返拨城市污水处理费相对应的用水量与排污核定的用水量相符且已缴纳相应的污水排污费,因依法不需缴纳排污费而不需进行排污核定的除外。

第九条 排污人申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应当如实向市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在受理排污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返拨凭据;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经市环保部门审核的排污人要求返拨凭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返拨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季向市环保部门通报污水处理费返拨情况明细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汕市环[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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