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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8-09-18 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 【字体:    

汕市财文〔2008〕25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汕头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汕头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招商引资、经贸、外事、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大型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大型活动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或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收支统管,专款专用。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三)注重实效,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按照“确保重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按实编制支出预算,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财务组,财务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派员组成。

第七条 财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度,审核各职能部门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根据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各职能部门预算指标,并根据工作进度拨付各项经费;

(三)汇总编制各职能部门的财务决算。

第八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各项工作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财务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审批制度;

(四)接受财务组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市场化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支出按下达的预算指标总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一)收入预算由财务组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拨款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三个月报送财务组;

(三)财务组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度,对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根据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数。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核定的各职能部门经费预算,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支出规模,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收入预算,由职能部门或财务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邀请人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拟邀请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的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开支规定

(一)宴请

一般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150元,重要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200元。

(二)食宿费

1、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的国家、省领导和重要海内外嘉宾,其食宿费由接待单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食宿费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数、提供的房间、规定停留天数之内按实列支,其中工作餐的标准每人每天平均不高于120元。

(三)差旅费

外地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其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纪念品

大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统一安排。除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纪念品外,不得再自行安排纪念品。

(五)交通费

大型活动需统一安排车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单位调配,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归口统一租用。

(六)公杂费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和办公用品等公杂费自理。

(七)医药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回所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八)集中办公费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提前集中办公的,集中办公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集中办公期间,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工作人员食宿。确需安排食宿的,参照《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核定的牵头集中办公的职能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若超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超过部分费用自理;除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费用自理;自费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一律自理;

(二)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必须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场所用餐或住宿。自行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之外的场所用餐或住宿的,其费用自理;

(三)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费用自理;

(四)属于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各项支出;

(五)其他不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活动所需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调配单位现有设备使用或对外租借。确需购置的,属于日常工作使用的,在单位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另安排购置经费;属于活动单次专用的,由部门报财务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应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送交财务组备案,财务组将经费总支出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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