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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城管〔2005〕103号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户外广告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利用高架桥、人行天桥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架,其设置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
二、私自设立或超批准违法设置的小型广告牌和广告灯箱,其设置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
三、对残旧不全、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牌架,其设置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
四、对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架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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