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发〔201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2018年3月23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已在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以汕头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清楚说明企业的生产情况、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裁员情况等;
(一)《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1-12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用工备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二)信息校核。每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备齐申请材料,并将《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分别送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对企业填写的《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有关申报信息进行校核,加具审核意见。
(三)材料提交。企业完成信息校核后,应按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已校核的《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及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或有疑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要求企业补正。材料不齐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申请资格。
市直企业稳岗补贴申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区(县)企业的申请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四)资格审核。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辖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并核定企业稳岗补贴的金额。
(五)结果公示。经审核确定的补贴企业及补贴金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结束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填写《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公示及上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六)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全市补贴企业及补贴金额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拟定稳岗补贴资金拨付计划,连同《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3)等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五、补贴标准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六、资金管理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纳入本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4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附表:
1.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2.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情况表
3.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
关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