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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16-12-15 09:4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 【字体:    

汕知发〔2016〕64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濠江区经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我局制定了《汕头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并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12月7日

 

 

汕头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举报投诉的发生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并经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举报奖励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行为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四条 依据举报人对查处违法行为作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专利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立案并作出责令改正处理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专利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处理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破获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前款所称重大案件指假冒他人专利并构成假冒专利罪的案件。

第五条 举报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来人、来函、来电、网络举报或其他方式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举报,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第六条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举报的部门为汕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受理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有关奖励的规定。

举报情况核实并经立案查处后,举报受理部门通过书面、电话或网络等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人仅就与其举报事实对应的案件获得奖励,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案件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新的违法主体,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最先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平分或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举报人是自然人的,领取奖励金时应提供与举报时使用的名字相同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举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领取奖励金时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出具的盖有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或伪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人员及办案人员应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予以保密,非办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

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金在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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