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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16-07-13 09:3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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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财法〔2016〕10号

 

保税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平房产交易所、龙湖房产交易所、市房产交易中心: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三)项有关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省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之前,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本市。今后若省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再按省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授权地税部门向购房所在地的区(县)级房管(住建)部门查询家庭住房情况。授权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等材料证明家庭成员状况,并填报《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诚信保证书》),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纳税人发生购房、交易登记等以外情形导致房产权属已再次转移、变更的,纳税人可向区(县)地税部门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地税部门将纳税人家庭成员名单及相关证明一并移交区(县)级房管(住建)部门查询。

三、根据纳税人对地税部门的授权内容,购房所在地的区(县)级房管(住建)部门对纳税人家庭购房、交易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出具《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查询结果书》),并及时内部传递给地税部门。

若区(县)级房管(住建)部门暂不具备全市查询条件,应在《查询结果书》注明“本次查询结果范围为纳税人家庭在**区(县)的购房、交易登记信息;其他范围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字样内容,地税部门据以要求纳税人在《诚信保证书》上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填报并承诺。

四、纳税人发生购房、交易登记等以外情形导致房产权属已变化的,应就《查询结果书》向房管(住建)部门提交相关不动产登记材料后,房管(住建)部门据以重新出具并传递《查询结果书》。

五、地税部门根据《诚信保证书》、《查询结果书》确定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的类型,按照规定限时办结税收优惠申请。对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购买住房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财政、地税、房管(住建)、国土等部门要通过推进全市不动产交易、权属登记以及相关税收等政府信息的共享与交换,进一步完善查询条件,提高办事办税效率。

七、各区(县)财政、地税、房管(住建)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联动机制。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书》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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