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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2-09-18 09:4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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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
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价〔2012〕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
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依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正式启用后,另行调整启动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1、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2、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涨幅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价格涨幅连续达到上述条件6个月时,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金平、龙湖、濠江区城乡低保标准,其他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除低保标准外,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由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按照以下两种办法(视情况选择一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根据不同月份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市本级及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模、地方政府现有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
  (二)SCPI正式启用前,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SCPI正式启用前
  城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暂定1.5);
  农村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暂定1.5)。
  2、SCPI正式启用后
  城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农村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3、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五、资金来源
  我市各地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临时价格补贴年度支出预算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金平、龙湖、濠江3个中心城区实施补贴联动机制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基金统一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临时价格补贴年度支出预算不够安排所缺的部分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好补贴联动机制。其中:
  (一)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实施补贴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加强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监测,会同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监察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加快编制每月SCPI,报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民政、财政、物价部门。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该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于启动补贴联动机制(以下拔补贴资金发文时间为准)次月月底前向财政、物价部门通报发放情况;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四)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该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于下拨资金(以发文时间为准)次月月底前向财政、物价部门通报发放情况。
  (五)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六)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原《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汕价〔2011〕175号文)自行废止。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补贴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有关实施情况及时向市物价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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