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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6-08 09:5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字体:    

汕市公交(通)〔2026〕6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 5 月29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用于租赁(含互联网租赁,下同)、即时配送以及市政服务、执法管理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蓝底白字专用号牌。

  具体特定领域单位的确认,由对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特定领域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六条 特定领域的单位申请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书或者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审批文件;

  (五)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取得的车辆投放数额范围内对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号牌实行有效期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白底黑字号牌的即时配送等特定领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蓝底白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第八条 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转用于特定领域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换领专用号牌。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特定领域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 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对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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