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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
  • 2026-06-08 09:5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字体:    

汕市公交(通)〔2026〕6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 5 月29日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六条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车辆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申请注册登记期限内,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用于个人的白底黑字普通号牌和用于租赁(含互联网租赁)、即时配送、市政服务、执法管理等特定领域的蓝底白字专用号牌。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成年人实名制。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身份证明或者具有本市的居住证;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等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五)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电动自行车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申请人在本市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交验车辆。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重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池种类、型号的;

  (三)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的;

  (四)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

  (五)申请人在本市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申请将异地电动自行车转入本市的;

  (六)具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变更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因丢失、灭失、毁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领。对于未损毁的号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

  补、换领牌证的,原牌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的;

  (二)电动自行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号牌有效期届满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对办理登记时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第十八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凭证等材料,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凭证,恢复办理登记和业务。

  第二十条《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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