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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
  • 2025-10-31 09:4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字体:    

  汕市环执〔2025〕15号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部署安排,贯彻落实市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步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环境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23年4月起施行的《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    


  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修订)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步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自律意识,引导环境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书面提出申请。

  (二)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或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方网站等其中一个媒体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详见附件1),进行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应当同时按本指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当事人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且均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在上述主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公开道歉、分别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二、不适用情形

  (一)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九)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十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非首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二)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和违法违规用能项目;

  (十三)同一时段检查发现的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四)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五)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的。

  三、从轻处罚标准

  (一)含有表面处理、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应处罚款金额降低30%处罚;

  (二)经营地址位于梅溪河升平断面纳污范围、澄饶联围、练江流域等镇街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应处罚款金额降低40%处罚;

  (三)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应处罚款金额降低50%处罚。

  根据上述标准降低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三项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最小的从轻幅度降低处罚。

  四、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形式及要求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等其中一个媒体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通过纸媒刊登的,登报尺寸应为8*16cm或4*33cm以上。

  (二)当事人申请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方网站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的(不收取刊登费用),同时按以下规定完成广东省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

  1.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原则上应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等身份的人员;当事人是公民或个体工商户的,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实际经营者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人员因疾病、残疾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的,经向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后可由近亲属代为参加。

  2.当事人应当优先参加由汕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活动组织者志愿服务时长登记管理;当事人也可选择参加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i志愿”公众号上发布的广东省范围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由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记录佐证。每宗案件当事人参加志愿服务时长应不少于6小时,实施“双罚制”的案件,应当分别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当事人应当在签收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同意公开道歉承诺守法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或完成规定时长的广东省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并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当事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提交佐证材料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和延误佐证材料。是否准许,由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等其中一个媒体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或未完成规定时长的广东省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或拒不配合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监督志愿服务活动完成情况的,视为放弃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

  五、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书面提醒。不属于本工作指引第二点规定情形的,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科(股)室(以下统称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见附件2)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二)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主动向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见附件3)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负责案件审议工作的科(股)室(以下统称案件审议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资料及整改资料。

  (三)核实情况。案件审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案件调查机构核实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核实,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调查机构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或各分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当事人按本指引第四条要求开展道歉承诺守法媒体公开工作。经审核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或各分局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原因。

  当事人申请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方网站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的,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承办的案件,由案件调查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各分局承办的案件由承办分局案件调查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四)案件审核。案件调查机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刊登资料、相关志愿服务佐证材料、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幅度的具体建议,案件调查机构按规定程序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五)归档备案。当事人的整改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版面资料、整改落实核实资料、当事人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情况资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六、其他

  (一)本指引由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2025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4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汕市环执〔2023〕8号)同时作废。


  附件:1.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参考模板).doc

     2.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从轻处罚申请指引.doc

     3.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参考模板).doc

     4.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相关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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