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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 2025-09-08 11:0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商务局
  • 【字体:    

汕商务〔202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各有关商协会及企业(单位):

  《汕头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头市商务局  

    2025年9月3日



汕头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2025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大做强会展经济,巩固和提升汕头国际会展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新兴国际会展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展会活动举办

  (一)自办展奖励

  1.培育新办展会。对首次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的展会,以三年为培育期,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届给予奖励。每届奖励标准为:对展览面积每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以此类推。

  培育期三年内,单个展会项目如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可重复申报;对于无法明确已举办届数的展会项目,以本措施印发当年起举办的第一届为首届。

  2.支持展会扩大规模。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的非培育期展会,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对比上届在我市举办面积增长的,按新增面积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为: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面积场租的80%给予补助;1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的,按不超过新增面积场租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稳定大型展会发展。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处于非培育期的展会,每届给予奖励。其中,面积10万至20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引进展奖励

  对市外已举办3届以上的引进展览项目,近5年未在我市举办且未享受过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第(一)项培育期展览项目奖励标准最高上浮50%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届。

  二、国际认证奖励

  (一)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市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我市展会项目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影响力强和带动性大的展会,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内容进行扶持。

  四、优化会展公共服务

  展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保障。

  1.协调相关部门向重要嘉宾发送邀请函。

  2.协调申请市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会见、交流、餐叙、致辞、出席等)。

  3.协调协助在供餐监管、医疗卫生保障、公共交通调度、通信保障、公安消防、交通指引、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有关说明和名词解释

  (一)奖励(补助)项目展会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二)扶持对象为展会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认定以场地承租合同承租方为准,多个主体共同作为承租方的,各承租方应委托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三)本措施所称的展会,系指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房地产展、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等。

  (四)扶持资金具体奖励金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整体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超过不另行补助。

  (五)展会场租范围。展会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保洁费、安保费等其他费用。

  (六)届数认定。届数为在我市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引进展在我市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区举办后再次落户我市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七)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汕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停止其5年内申报汕头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1.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2.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八)申报单位需在展会项目举办3个月前向汕头市商务局报送展会计划。市商务局根据全市会展业工作需要,每年编制发布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组织企业开展会展资金申报、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六、附则

  (一)已享受我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的展会项目,不重复支持。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的,由申报主体择优申请,不重复支持。

  (二)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指南)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措施印发当年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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