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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监办字〔2024〕317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同时废止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第15号令)。
鉴于《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汕市监规2021002)原有规定与新规定已不相适应,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现予以废止。
专此通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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