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城管〔202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秩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工作。本机制所称的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实施的以下违法建设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相关许可证已失效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当事人为居住需要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一户一宅要求、且对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和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影响的农村住宅在建建设,不适用本机制。
二、责任主体
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联防共治、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巡检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
(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查控在建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并领导、监督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查控工作。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履行区治违办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查处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市治违办职责,按照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配合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人及时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在建违法建设行为。
(四)市自然资源局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协助国有土地、集体用地上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加强对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拆除工作中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判,针对性做好各类预案;对于擅自破坏施工现场的查封封条、设备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六)汕头供电局、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暂停供电、供水措施。
(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助做好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巡查和举报
(一)巡查机制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工作职责、监管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等。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设。
市治违办对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在建违法建设查控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治违办对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查控情况定期开展巡回督导检查。市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治违办应当建立督导检查台账,及时交办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在建违法建设线索。
(二)报告机制
村(居)委会、工业园区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人要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住宅小区内正在实施违法建设的,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于当日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相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工作中发现在建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要报区治违办备案;对在建违法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区治违办要同步报市治违办备案。
(三)举报机制
市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治违办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上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在建违法建设进行投诉举报。
四、查处程序
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发现受理、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
(一)发现受理
街道办事处主要通过巡查发现、部门转办、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发现、村(居)委会发现等多种渠道接收在建违法建设线索,应于当日受理、登记,并依据程序填写案件受理表,2日内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法定节假日期间,相关巡查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在建违法建设。
(二)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核查,接到相关信息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要求其提供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等资料,并对在建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绘制四至图、平立面图,确定在建违法建设地点、层数、面积、高度、现状结构以及与参照物(四至道路、相邻建筑物等)间距等建筑状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验图,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无法进入的现场,例如天面及封闭空间,可以使用专业测绘无人机作为查违工具。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到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请见证人(违法建设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到场人员)签字见证。
现场检查应在1日内完成。
2.执法协助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通知违法建设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派人到场。居民住宅等取证现场难以进入时,执法人员可报请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治违办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阻碍执法导致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协调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三)责令限期拆除
1.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
对于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文件,现场可以直接认定的在建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于2日内自行拆除在建违法建设。
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在建违法建设,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建手续审批权属规定自行核实,对复杂情况涉及有关规划政策问题的可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到咨询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特殊情况需向上级部门请示的可适当延长时间。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当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于2日内自行拆除,消除违法状态。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整改期限至7日。对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其整改期限可能超过7日的案件,报区治违办备案后做延期处理,区治违办应持续督导限期拆除工作。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同时送达普法告知单,提前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执法文书、不到违法建设现场或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街道办事处采取证人见证、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建违法建设项目,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行。
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的在建违法建设,节后建成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应当在节后尽快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当事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期限内,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2.责令限期拆除的履行
(1)自行拆除。街道办事处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复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2)拒不拆除。《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街道办事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协同查处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并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当事人不配合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置。街道办事处查处在建违法建设过程中需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时,相关单位应派遣人员到达现场给予指导。
区人民政府收到在建违法建设报告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供水单位发出执法协助书面告知书,供电、供水部门接到执法协助书面告知书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暂停供电、供水。
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工作机制,提高书面通知文书流转效率。
(四)强制拆除
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工作机制,提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成有关的文书流转效率。
1.强制拆除通知
责令整改期满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于2日内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
2.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街道办事处于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1)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在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前,制定拆除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组织实施、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
(2)通知当事人搬出财物。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使用人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在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当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搬出财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经当事人、使用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人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街道办事处采取合理措施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及时领取,避免对合法财物造成不当损害。
(3)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拆除工作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共同到现场对在建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过程应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录像取证。需要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治违办统筹、协调力量的,街道办事处可提前提请协调。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在建违法建设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拆除后结案。在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5)解除协同查处措施。在建违法建设拆除后,应向协助执法单位制发违法行为消除告知书,协助执法单位应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五、监督问责机制
(一)通报约谈
根据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实施月度通报和年度约谈问责。
1.月度通报。每月定期通报各区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
(1)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街道将上月新增在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拆除整改等情况报区治违办。
(2)每月4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区治违办核实各街道上月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并报市治违办。
(3)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市治违办核实各区上月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对整改进度进行排名并通报。
2.年度约谈。各区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治违办适时报告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对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约谈。
(1)辖区内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设年累计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或5处(含5处)以上的;
(2)存在故意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情况的;
(3)对发现的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快速拆除、停水、停电等措施,导致违法建设建成使用的。
(二)责任追究
出现以下不履职情形,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的,由市、区治违办报告各级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市、区、街道等部门在查处在建违法建设过程中的不履职情形:
(1)对违法建设发现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查控不到位、拆除、处罚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等情形的;
(2)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而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吃拿卡要等情形造成在建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
(3)经市政府约谈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有其他相关不依法履职情形的。
2.对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工作负有协助责任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不履职情形:
(1)相关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应当依情况界定违法建设违法性质而拒不界定的;
(2)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致使违法建设得不到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的;
(3)有其他相关不依法履职情形的。
对谎报、瞒报、包庇、纵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免责机制
开展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本机制履行职责到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容错免责。在责任追究中,把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探索性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违法建设治理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七、说明
(一)非中心城区区(县)可参照本机制制定本辖区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工作机制、制度。
(二)本机制有关期限、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三)本机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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