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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人社〔2023〕15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0.1%、0.2%、0.3%、0.4%、0.5%、0.6%、0.65%、0.7%)执行征缴;2024年7月1日后,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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