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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24-01-10 15:2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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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住建通〔2023〕70号


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3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下称《条例》)各项规定,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修正前后的业务办理问题

  2023年8月14日后收件受理的审批、审核等行政管理业务,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条例》第十八条增购车位(库)问题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区域内的住宅已全部售出,剩余车位(库)销售管理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车位(库)销售的方案和公示的内容向住建部门报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所有未售车位(库)的编号或位置、销售价格、销售流程说明、咨询监督电话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电梯间、电梯轿厢内等显著位置张贴出售车位(库)的公示,公示期限三十日,并保留公示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处地方)。

  (三)在公示期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报告及相关公示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位(库)的增购手续。

  三、《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抵押贷款情况报送的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

  商品房项目在2023年8月14日后申请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前及预售过程中,有办理开发抵押贷款的,应当在提交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提交《企业开发抵押贷款报告表》(或者在粤安居系统填报),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及批准销售情况;

  2. 抵押贷款情况(抵押银行、抵押物情况、贷款金额、还贷计划等);

  3. 贷款资金情况(贷款金额、款项用途等);

  4. 抵押银行是否同意抵押状态下网签销售;

  5. 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2023年8月14日前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在8月14日后、项目现房销售前新增申请开发抵押贷款的,按以上要求报告情况。

  开发企业将预售项目向银行以外的单位、个人以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的,参照以上要求提交报告。

  (二)放贷银行报送

  放贷银行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3年8月14日后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抵押贷款情况,在抵押贷款申请通过时,同步向住建部门书面(或通过粤安居系统)报送,报送内容应包括:

  1.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2. 抵押贷款情况(抵押物情况、贷款金额、放款计划或方案等),包括无抵押的信用贷或授信情况;

  3.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放款金额、款项用途等);

  4. 是否同意企业在抵押状态下网签销售;

  5. 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开发抵押贷款与预售监管资金的联动管理

  住建部门和放贷银行应分别在企业申请支取使用预售款或开发抵押贷款时,结合开发抵押贷款(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使用开发抵押贷款(预售款)完成支付的建设用款,不得重复批准使用预售款(开发抵押贷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办理商品房项目抵押登记情况实时向住建部门推送。

  四、抵押房产的预售管理

  抵押状态下申请开通预售商品房网签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该套商品房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与开发企业共同承诺在网签完成后三十日内办妥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可以整个项目或批量一次性承诺)。

  (二)买受人签署知晓所购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的《知情声明》。

  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按《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相应情形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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