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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1-30 10:3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 【字体:    

  汕市农农〔2023〕119号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团委: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制定《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23〕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振兴人才,是指在汕头市辖区内本土培养的,在农技推广、种养殖、农村电商、乡村旅游、农村建筑、农村医疗、农村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的能工巧匠、经营能人、生产能手。重点推荐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人才、农村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团市委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人才类别,各自负责做好市级乡村振兴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坚持重德才、重实绩原则,不受学历、资历、职称限制,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乡村振兴人才。

  第五条 市级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80名,具体名额如下:农业科技和生产人才20名,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电商人才8名,由市商务局负责;农村文化和乡村旅游人才16名,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农村技能人才8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8名,由市住建局负责;农村医疗人才12名,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青年农民能人8名,由团市委负责。

  第六条 人选资格条件。

  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勤劳致富,业绩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在汕头工作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青年农民能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同时应符合以下各类别条件:

  (一)农业科技和生产人才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农村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带领群众致富、业绩突出的种植、养殖能手;

  2. 在农村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推广成绩突出的;

  3. 靠种养技术及产品牵头成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及相关生产组织,对行业具有较大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4.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具有独特工艺,研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形成优势农业产业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农村电商人才类

  1.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纳税、能够诚信经营的企业负责人或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户;

  2. 依托电子商务等手段从事农业经营活动3年以上并运营稳定,以经营农产品、乡镇企业产品或汕头产业带特色产品为主;

  3. 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当地群众认可。

  (三)农村文化和乡村旅游人才类

  1. 从事农村文化或旅游行业满3年以上;

  2. 能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获得本行业显著业绩,得到群众公认;

  3. 业绩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区(县)级本行业一、二等奖1次以上或三等奖2次以上;市级本行业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省级本行业奖项;

  ②所从事的专业成果选入区(县)级部门举办的展览2次以上,或被区(县)级相关单位使用1次以上;

  ③文化艺术或旅游生产、经营获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认可证明为据);

  ④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专业文章、作品2件以上;

  ⑤作品入选参加由区(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或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评比 2次以上;

  ⑥专业业绩被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2次以上。

  市、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以市、区(县)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农村技能人才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乡村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

  2. 在乡村推动“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3. 推动职业教育,促进农村适龄学生入读技工院校作出突出贡献的;

  4. 在乡村以“师带徒”等形式传授传统工艺,为弘扬民间技艺、培育民间艺人作出突出贡献的;

  5. 参加“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等技能培训后,在乡村就业、创业方面有典型事迹的。

  (五)农村建筑工匠类

  1. 从事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且负责工程项目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 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或取得《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并从事相关工作满7年;

  3.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民间建筑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中小型民间建筑工程项目;

  优先推荐获得国家、省传统建筑名匠称号的优秀人才。

  (六)农村医疗人才类

  1. 在乡镇、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执业满3年以上,取得下列证书之一: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2. 能较好地诊治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管理好慢性病,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病人转诊服务,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群众满意度高。

  (七)青年农民能人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能力,在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等工作中业绩突出;

  2. 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于农村基层一线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3. 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在示范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存在其他影响评选资格的问题。

  第八条 选拔程序。

  1. 公布。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在市主要媒体公布选拔名额、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

  2. 推荐。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个人可以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单位按系统自下而上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人填写《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申报表》并附主要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 审核。申报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市级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 评审。市各主管部门召集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市级乡村振兴人才初步人选。

  5. 考察。市各主管部门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书面征求综治、公安、信访等部门意见。

  6. 审议。市各主管部门根据考察及征求意见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人选,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7. 公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反映的问题,由市各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8.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或提出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评选的人选,由市各主管部门以单位名义颁发《汕头市市级乡村振兴人才证书》。

  第九条 对入选市级乡村振兴人才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资助期内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市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发放生活补助;调离我市的,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从调离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条 主要工作职责。

  1. 加强技能创新,积极学习运用新知识、新技术,使技术技能在行业内保持领先水平;

  2. 结对帮扶3-5户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3. 每年要带 1-2 名学徒,发挥传帮带作用,以师带徒培养当地人才;

  4. 服务乡村,热心公益,每半年至少参加1次技术交流、推广活动或服务基层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市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管理期3年,由市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培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市级乡村振兴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纳入管理,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乡村振兴人才资格,并停止发放下一年度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市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技术交流、推广活动或服务基层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注重在市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发展党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后备人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生活补助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后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8日。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以往市级乡土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制度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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