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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3-11-24 15:1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汕市卫〔2023〕166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局直属各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3日

 

  

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评选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创人,是指在汕头市长期从事一线医疗卫生工作,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疾病诊治问题,对临床技术和诊疗方法有重要创新,医德高尚,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医工作室”)主要依托领创人领创建设。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名医工作室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医评选办”),负责名医工作室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每年组织评选一批次,每批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领创人申报条件。

  (一)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医疗卫生事业的精神,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荣誉称号,或者所开展的技术或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优先考虑;

  (二)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本学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以上学位;

  (三)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 在医疗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取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创造性成果,达到国、省内领先水平的;

  2. 在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3. 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领先,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医术精湛,在医学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在群众中开展卓越成效的医学知识普及,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口碑的;

  4. 在较大范围或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巨大的。

  第五条  领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

  1.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因医德医风问题受投诉较多的;

  3. 近3年发生医疗事故的;

  4. 近3年内受到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的;

  5. 其他影响申报评选的情形。

  已入选的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名医工作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申报书;

  2.领创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有关业绩成果(奖项、专利等)或荣誉称号等相关材料;

  3. 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复印件由申报单位核验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时须当场核对有关资料原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初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初评,将拟推荐人选的申报情况在单位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及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 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各区管医疗机构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市管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健康局、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报汕大医学院)同意并加具意见后,向市名医评选办推荐;

  4. 复评。市名医评选办组织医疗卫生领域高级专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高级专家组成医疗卫生名医评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采用限额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确定拟入选名医工作室;

  5. 公示。拟入选的名医工作室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名医评选办负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6. 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局集体讨论确定入选对象,由市名医评选办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补助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局每年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期3年,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学术继承、特色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医学科研、设备配置等。

  第九条  领创人在管理期间涉及本市范围内单位调动的,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健康局研究审议通过后,工作经费可转到新调入单位,考核由调入单位组织实施;调出本市或存在其他情况不能再继续履行相关工作的,本人及调出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作出书面报告,由市卫生健康局视具体情况对工作室及工作经费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条  管理考核。

  1. 领创人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名医工作室建设协议,明确名医工作室责任和义务;

  2. 每年年底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考核,考核情况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局。考核结果合格的由市卫生健康局继续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名医工作室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工作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评选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评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卫〔2019〕111号、汕市卫规2019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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