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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办法》的通知
  • 2023-11-07 17: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商务局
  • 【字体:    

  汕商务〔2023〕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体系建设,推动潮汕菜产业发展,扩大潮汕菜知名度,根据《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办法》,现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

 

  汕头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体系建设,推动潮汕菜产业发展,扩大潮汕菜知名度,根据《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的发动、指导和监督工作。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定。

  第三条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工作遵循广泛发动、自愿申报、择优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 在汕头市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纳税、证照齐全且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潮汕菜餐饮经营主体和潮汕菜延伸的预制菜和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评选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店、名品、名企。

  第五条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店的申报主体为潮汕菜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其评定分为书面材料评选和现场评选。

  (一)书面材料评选包括菜品研发、品牌建设、人才队伍、经营规模、文明餐饮、安全生产等内容。

  (二)现场评选包括菜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环境、经营理念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品的申报主体为经营潮汕特色菜品和小吃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评定分为书面材料评选和现场品鉴。

  (一)书面材料评选包括菜品特色、食品质量、制作标准化、传承和创新、品牌建设、品牌宣传、单位规模、广泛认可(例如菜品销量等)等内容。

  (二)现场品鉴包括合理烹调、菜品质量、食品安全、成品风味、营养合理、装盘等。

  第七条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名企的申报主体为潮汕菜延伸的预制菜和食品生产企业,其评定分为书面材料评选和现场评选。

  (一)书面材料评选包括产品特色、食品质量、制作标准化、传承和创新、品牌建设、品牌宣传、生产规模、产品销量等内容。

  (二)现场评选包括产品质量、生产环境、经营理念、包装设计、食品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店或名品、名企评定申报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有许可要求的需提供行政许可复印件;

  (三)诚信承诺书;

  (四)根据不同类别的评选标准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评定条件制定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取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市参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评定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初审。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评选。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分名店、名品、名企分别实行量化打分,初步确定获得评定名单。

  (三)公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在公示期内接到有投诉举报的,应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调查核实,核查属实的,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授予称号。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牌匾。证书、匾牌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名品或者名店名称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应真实、合法、有效。若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店、名品、名企称号的主体,可以依法在广告宣传、说明书、展览展示、经营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该称号。

  第十三条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获评定的单位的合规要求、经营情况等进行回访评估。已获评定的单位违反《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潮汕菜特色品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二)擅自改变评定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品或者名店的;

  (三)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重大行政处罚等损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获得评定称号的单位发生更名或与评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注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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