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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2023-10-31 17: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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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市公通〔2023〕4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交通环境提升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市公安局《关于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登记上牌管理的工作意见》(汕市公函〔2023〕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二、对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未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的,设置二年过渡期管理措施,实施临时备案登记,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临时备案登记一辆“违标车”;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不得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鼓励“违标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

  “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有效期截止2025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该“违标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违标车”临时备案登记的办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临时备案登记“违标车”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身份资料记载住址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点见附表)提出,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予以临时备案登记:

  (一)车辆合格证;

  (二)车辆来历资料,以下二类证明材料之一:

  1.车辆发票;

  2.车辆收据及车主本人合法取得车辆的书面声明。

  (三)车辆所有人身份资料;

  (四)能展示车辆全貌照片2张、车辆编码拓印膜2份。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临时备案登记的“违标车”、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以及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市各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办理业务地址.pdf

     2. 汕头市电动自行车上牌邮政代办服务网点明细表.pdf


 

  汕头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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