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发〔2022〕44号
各区县局、分局: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的管理,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3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维护我市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附着物(包括土地、海底、河床、底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包括航道疏浚)、水利工程建设(不包括河道治理等)、旅游设施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及土地平整工程等各类建设活动。
工程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自用,严禁擅自出售、倒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第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该工程建设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超出本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拍卖,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经营权的企业。
因工期紧张,无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原地完成处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合法运输企业,中标企业负责统一运输至指定的地点堆放(运输费用等计入拍卖成本),再进行拍卖。中标企业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车辆管理,防止未处置的矿产品流入市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市财政,全额缴入市财政;项目由县(区)财政或县(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县(区)财政,全额缴入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市、县(区)财政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处置收入按比例缴入市、县(区)财政;项目由国家、省财政,央企、省企、外资、集体或民营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的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配,缴入市、县(区)财政。
第六条 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经营权的企业,需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砂石土处置合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砂石土的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处置的砂石土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使用,砂石土使用量本辖区不能调剂的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全市调剂。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并向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方案后,核查结果抄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定性分析及储量核算;
(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
(五)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数量;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期限。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砂石土中。地面附属物、土地清表产生的废弃物、有毒有害物等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对应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基础开挖情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买卖、出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利用工程建设项目非法开采、出租、出售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由区、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