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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监〔2019〕85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清理证明事项和撤销市专利奖评选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删除《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汕知发〔2017〕47号)第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专利有效性证明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须提供由市级或以上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
以上内容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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