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通〔2018〕45号
关于废止《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
实施办法》(汕民通〔2014〕138号)的公告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三章慈善募捐有关要求,《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汕民通〔2014〕138号)已不再适应该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汕民通〔2014〕138号)。
特此通知。
汕头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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