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罚决〔2015〕第5号
当事人: 汕头市盐学会
住所(地址): 汕头市华侨前8号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家源 职务: 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 2011至2013年度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1)年检记录,(2)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撤销登记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广东省民政厅 或者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