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罚决〔2018〕第4号
当事人: 汕头市紫园艺术馆
住所(地址): 汕头市衡山路花木市场内E3-4,7-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博淳 职务:
经调查,你(单位) 2013年度年检不合格,2014-2016年度连续3年未参加年检年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年检记录,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政府第136号令)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政府第136号令)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撤销登记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东省民政厅 或者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2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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