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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市卫生强市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制定了《汕头市控烟标识制作和设置指引》,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各单位、各公共场所等新制作、设置或更新控烟标识时参考使用。原有控烟标识可继续使用,倡议逐步替换为新控烟标识。
汕头市卫生强市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汕头市控烟标识制作和设置指引
一、控烟标识标线种类
(一)禁止吸烟标识。
(二)禁止吸烟公告。
(三)烟草制品销售场所控烟标识。
二、控烟标识的核心元素
(一)禁止吸烟符号:禁止吸烟符号的烟草制品图形必须由传统卷烟和电子烟图形组成。
(二)禁止吸烟警示语:禁止吸烟(含电子烟)(NO SMOKING<Including E-cigarettes>)或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This area is smoke-free<Including E-cigarettes>)。
(三)监督投诉方式: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Complaint hotline 12345)。
(四)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吸烟危害健康(Smoking is harmful)”。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警示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No tobacco sales to minors < Including E-cigarettes>)”。
三、控烟标识标线制作要求
(一)禁止吸烟标识和公告必须包含“禁止吸烟符号”“禁止吸烟警示语”和“监督投诉方式”。
(二)烟草制品销售场所控烟标识必须包含“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警示语”。
(三)控烟标识不得设置任何与控烟无关的广告内容。
(四)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及烟草制品销售者可根据自身特点,设计制作控烟标识,但标识比例、禁止吸烟符号比例、字体样式原则上应与附件中的设计样板保持一致。外籍人员出入、停留较多的禁止吸烟场所应采用相应的中英文双语版。
四、控烟标识设置范畴
(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禁止吸烟场所,均应按要求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禁止吸烟公告。
(二)烟草制品销售者必须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烟草制品销售场所控烟标识。
五、控烟标识大小和设置要求
(一)标识大小。各类控烟标识具体印制尺寸不限,可以根据各场所的大小按模板要求调整,但必须保证在5米以外能够清晰可见。
(二)设置要求。控烟标识的设置以受众能够及时、有效被告知为原则。
1.在禁止吸烟场所显著位置处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2.在禁止吸烟场所入口处还应设置禁止吸烟公告。
3.公共电梯内、公共交通工具内至少1个禁止吸烟标识。
4.步行楼梯各层拐角处至少1个禁止吸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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