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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运动式、"一刀切"执法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汕司办〔2020〕17号)有关要求,推动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汕头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内容设置
本《事项清单》共11项,采用了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标准等四个栏目。
(一)违法行为
本《事项清单》中“违法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中的条款确定的法定事由。
(二)处罚依据
本《事项清单》中“处罚依据”是具体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裁量因素
本《事项清单》中“裁量因素”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经营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经营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其不予处罚,引导自觉守法经营。
(四)裁量标准
本《事项清单》中“裁量标准”依据《行政处罚法》(202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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