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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起草说明
  • 2021-08-31 23:40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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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运动式、“一刀切”执法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根据《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汕司办〔2020〕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事项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

      《事项清单》由我局根据市司法局的工作部署,在初步收集了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清单意见后,草拟形成了《汕头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众、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局直属各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的征求意见。再经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分别呈报局党组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主要内容

      《事项清单》共11项,采用了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标准等四个栏目。

      (一)违法行为

      《事项清单》中“违法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条款确定的法定事由。

      (二)处罚依据

      《事项清单》中“处罚依据”是具体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裁量因素

      《事项清单》中“裁量因素”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经营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经营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其不予处罚,引导自觉守法经营。

      (四)裁量标准

      《事项清单》中“裁量标准”依据《行政处罚法》(2020年修订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五、法律审核意见

      我局政策法规科对《事项清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尚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我局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并未收到有修改意见的反馈。

      (二)我局向市直卫生健康系统征求意见过程中,局直属各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三)我局向区县卫健部门征求意见期间,龙湖、金平区卫健局在此次征求意见中提出不同意见。一是金平区卫健局提出由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号)取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取消竣工验收。建议取消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行政处罚。我局予以采纳。二是龙湖区卫健局“对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实施自由裁量不予行政处罚提出异议。我局不予采纳,我局认为对于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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