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汕头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7日
汕头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纳入统一管理的社会力量参与院前急救的,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制度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接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制度所称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结合城乡功能布局、人口规模、服务半径,按照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4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8-15公里配置标准,编制辖区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规划。
第六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下称“指挥中心”)和“120”急救医院组成。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
第七条 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的管理;
(二)各种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足够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和受理席位,科学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受理呼救;
(四)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质控、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公检法相关部门的查询申请;
(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演练的工作;
(七)开展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急救知识科普宣传、培训和考核,急救医学的研究和推广;
(八)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
(九)组织对“120”急救医院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考核;
(十)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调度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地理地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第九条 调度员应及时接听呼救电话,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达到95%。接到呼救信息后按照就近、就实力、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第十条 调度员接到突发事件紧急呼救信息后,应当迅速评估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合理调派“120”急救车辆并跟踪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做好资料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应当将“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指挥中心的管理、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及时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维护工作,并接受查询;
(四)按照规定配备“120”急救车辆及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等,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五)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六)制定本单位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参与汕头120急救网络应急救治队伍演练。
(七)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给予倾斜,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第十四条 “120”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汕头市的交通地理环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反应快,行动迅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制度。
第十五条 “120”急救医院在接到调度指令后,急救车辆应在3分钟内出车,3分钟出车率须达到95%,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有不同意见须待任务完成后向指挥中心反映。
第十六条 “120”急救医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赶赴急救现场。到达急救现场前,急救人员应当与呼救者联系,进一步确认候车地点。经联系,不需救护车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原则上出车途中不允许擅自改变救护对象,除遇紧急情况,新出现的救护对象确实危急,须经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改变急救对象。“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事发现场的,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院前急救出车执行首诊负责制。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病员经现场处理后接回医院,由该医院继续院内治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转送病人。危急重症现场抢救措施实施率须达到100%。
第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后确认救护对象无急救指征,无需接回院治疗者,应报指挥中心,三无人员、精神病人应与现场警务人员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出车信息、急救电子病历的维护和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院前急救病例书写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接报大型事故、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开展救治,收集伤亡信息,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首诊出车医院到达现场接诊病员病情超出救治能力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伤病员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伤病员进行救治,不得滞留急救车辆及车载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伤病员在各医疗单位进行急救、医治需要院间会诊转诊时,可根据患方意愿或病情需要由医疗单位之间联系;转送病人救护车由转诊医疗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病人要求网络外医院出车或由网络内医院出车接到网络外医院,则由病人自行联系。
第二十四条 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急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五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第二十六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把总值班、分管院长、医务(教)科(股、组)长、急诊科负责人、出车医护人员、司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指挥中心备案,总值班和急救站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车辆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设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除“120”急救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第三十条 “120”急救车辆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120”急救车辆非执行急救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警灯,不得闯红灯,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一条 “120”急救车辆由指挥中心统一标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附设于“120”急救医院的计算机、打印机、视频监控、接处警移动终端设备等设备属指挥中心固定财产,所有接处警设备必须放置在急诊科或24小时都有人值守的地方。“120”急救医院对上述设备有使用权,遗失或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指挥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调整。
安装在“120”急救车辆的车载设备未经指挥中心同意不可自行断开及卸载。
第三十三条 “120”急救医院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如通讯设备发生故障,“120”急救医院可排除的应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必须尽快安排维修。
第三十四条 医疗急救专用通讯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影响指挥调度或抢救病人者,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120”急救医院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服从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延误抢救诊治;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等工作的;
(三)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四)“120”急救车辆在非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擅自使用“120”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120”急救车辆未按照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新急救医疗药械与通讯设备,未执行车辆消毒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指挥中心、“120”急救医院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的通知》(汕市卫办专函〔2020〕5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