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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公文转办通知》(汕府办转〔2023〕6-76号)的批示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009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迟到2009年1月1日后才退休,可以享受按月奖励。
二、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应做好经费测算工作,保障政策调整稳妥实施。
三、各地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不缺不漏,及时兑现奖励。
以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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