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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7-03 17:37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共汕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共汕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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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委网信办、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分局,市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函〔2022〕4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监督函〔2022〕39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市卫健局、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体局、医保局6部门联合制定了《汕头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汕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市场监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汕头市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增强人民群众医疗健康获得感和安全感,防止医疗诈骗、虚假广告、欺诈骗保等医疗乱象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行业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水平,逐步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为医疗美容服务、生殖、妇产、肿瘤、健康体检、口腔等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泌尿、消化(内镜检查)、生殖(不孕不育)、妇产(妇科疾病和人流手术)、肿瘤、健康体检、医疗美容、口腔、皮肤、眼科、中医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违规借用公立医院名称诱骗患者等行为,违规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以“义诊”“网络名医”名义实施医疗诈骗,违法泄露患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检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结合年度全国打击医保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持续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欺诈骗保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诈骗医保基金行为。重点聚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等领域,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牟利的行为,提升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精准度和震慑力,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医药购销领域虚假宣传行为治理力度。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监测,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净化社会网络环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四)坚决查处各类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串换编码、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口腔医疗服务,尤其是义齿、种植牙等价格虚高问题,地方结合举报投诉,因地制宜组织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线下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诱导消费、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体、医保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全面贯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开展自查工作,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突出基层重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医疗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中医药主管部门强化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网信部门:配合加强对互联网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信息监测,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及虚假宣传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制售假药和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相关行为。

      文广旅体部门:整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违法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为违法违规医疗活动“背书”的行为。

      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违规线下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2年7月-2023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和自查阶段(2022年7月)。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落实方案,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部署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7月-12月)。结合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等工作,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集中治理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总结阶段(2023年1-2月)。局直属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对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含统计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局。市相关部门需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报送市卫生健康局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医疗乱象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做到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二)严格监督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建立案件台账。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严格监督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治理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常抓共治的制度机制。要创新监管手段,深入推进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压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监督执法、处罚结果联合运用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迈上新台阶,守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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