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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23-05-29 22:42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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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局直属各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有关民营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地、各单位于5月28日前将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卫健局。同时自5月份起,每月28日前将工作进展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卫健局办公室王成群(粤政易)。其中,市级医卫机构报送《台账清单表》和《调度表》,各区县卫健局报送《调度表》。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6日

      (联系人:王成群,电话:18923962028)




    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省卫健委印发《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安委会印发《汕头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2023年汕头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广东65条、汕头68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扎实开展排查整治行动;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三个必须”落实职责,强化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中央和省的部署,深刻吸取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重点包括: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按规定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职能交叉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本地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级党组织每月组织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在重要节日、敏感时期深入一线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对标履职。

      2.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专题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65条、市68条具体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条”上的安全监管,推进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日常工作中,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熟知安全生产工作的骨干力量,不断提高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把好安全关。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版)》。要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闭环管理。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落实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资金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

      1.建筑物合法性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建筑物应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准投入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装修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要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审核,合格后进行施工。

      2.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方面。医疗卫生机构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救援场地,确保畅通。

      3.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方面。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房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为高层建筑且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要设置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等提示标志;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不应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4.防火分隔方面。医疗卫生机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疏散楼梯间应设置防火分隔;管道穿越墙体处不应有孔洞、缝隙;电缆井、管道井要进行防火封堵。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方面。医疗卫生机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被封闭、堵塞、占用、上锁;病房的走廊不应临时加用床位;病房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严禁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医疗卫生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图上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医院护理站应配备疏散引导箱,箱内配置器材符合要求。

      6.消防设施设备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手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声光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应能正常联动并好用。

      7.重点岗位人员方面。医疗卫生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落实相关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落实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符合相关要求,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8.日常管理机制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医院机构落实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并做好记录;不应私自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病房严禁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加热或者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及清扫车充电时要严格进行安全监管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演练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充分开展好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要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对全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培训;开展护工(临时人员)安全培训。市卫健局拟于6月份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中医医医院(东院区)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观摩。

      10.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新招录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允许上岗作业。建立动态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日常检查,不符合岗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上岗作业。

      11.动火等危险作业方面。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加强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其在进行电焊等作业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三)落实后勤安全管理。

      1.燃气方面。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燃气使用相关规定要求,对燃气管线、用具、燃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设备,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燃气报警器要设置在24h有人值守的房间,厨房设置机械排烟的要与火灾自动报警控制机联动,应安装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严禁地下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严格落实DB22/T3409-2022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2.特种设备方面。加强锅炉、电梯、高压氧舱、液氧罐等压力容器的监管,落实持证上岗、维修保养、年度检测、专人值班等相关管理规定。

      3.电力设施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高压变电室应配备2人24h值班,相关人员应持“高压运行维修”的特种作业培训证。安全防护装备应齐全,有明确标识,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按期检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给排水方面。医疗卫生机构二次供水运行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水箱(池)间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锈蚀。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服装用具应配备齐全,室内安装排风设施,污水水质每半年由第三方检测一次。

      5.食堂安全方面。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h,建立进、出库货品台账;落实排烟罩、管道每2个月进行清理制度,并做好记录;每个灶台应配置一条灭火毯,不应有私拉乱接临时电源情况。 

      6.建筑施工方面。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工地进行封闭式管理,有规范、统一、醒目的警示标牌,设置临时消防水源;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明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配备灭火器材;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违规操作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7.房屋外包外租方面。医疗卫生机构针对本单位房屋外包外租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将外包外租等房屋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将房屋、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其他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医疗机构的房屋,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

      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库房的安全情况,对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上报。

      2.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和专用储存柜。医疗卫生机构库区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设置灭火器材、警告标志及安全告知卡。

      3.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按照标准储存。

      4.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认真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泄漏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确保演练符合实际。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整改到位,为科学有效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5日前)。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印发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事项,突出重点,加强排查整治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将整治行动主要内容、重点排查整治事项、工作要求等宣贯到各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确保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宣传覆盖到本地所有单位,宣传要留有痕迹。

      (二)自查自改和帮扶(2023年6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和标准,全面自查自纠,认真整改问题隐患,要按照《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台账清单暨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问题隐患清单台账,逐项造册、登记、建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组织对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分级分类专题培训(具体安排另行下发通知),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精准检查阶段(2023年11月10日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开展精准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约谈;对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进行约谈。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对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1月30前)。各地、各单位全面总结排查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要求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学习研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在已建立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台账清单表》基础之上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整治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三)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地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或对查出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严肃严厉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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