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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和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05-16 23:32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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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随机监督抽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各区(县)要按照《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汕市卫办专函〔2020〕6号)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督、“双随机”和其他专项监督工作,对辖区所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四)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监督抽查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做好全过程记录。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和省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区(县)在完成随机抽查任务的同时,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要及时完成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严格落实国家随机抽查任务

      (一)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各区(县)在经费分配上要按照实际工作分配检测经费。

      (二)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各区(县)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三)各区(县)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区(县)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填报检查信息,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

      (二)各区(县)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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