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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改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的通知
  • 2021-04-14 11:30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汕市卫专函〔2021〕77号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改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51号)文件精神,我局对《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试行)》第三点“申办材料”中的“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或业务范围必须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修改为“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托育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核定为“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现将修改后的《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13日




    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


      本流程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进行托育机构备案前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或新设立的托育机构首次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申办。

      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51号)。

      二、申办人和评价机构

      (一)申办人。申办人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卫生评价机构。负责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机构为托育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

      三、申办材料

      申办人应对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备案前或招生前须向所在地卫生评价机构(附件4)提交如下申办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托育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核定为“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基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附件1)的自查表;

      (三)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2);

      (四)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必达条件的佐证材料(如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空气检测报告、设卫生室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膳食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流程

      (一)申办人应在进行托育机构备案前或首次招生前向所在地卫生评价机构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办人自接到申办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评价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

      (三)卫生评价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

      (四)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方可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整改后按流程可重新申请评价。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卫生评价机构名单

          (下载附件1-4.doc


    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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