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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卫〔2021〕43号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21年度申请的,按实际情况补发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奖励金;2022年1月1日后申请的,自申请之月起发放奖励金,不再补发奖励金。
二、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应做好经费测算工作,保障政策调整稳妥实施。
三、各地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不缺不漏,及时兑现奖励。要主动安排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等工作人员,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特殊家庭成员。新纳入农村奖励或城镇奖励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填写奖励申请表,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落实奖励政策。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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