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市卫办专函〔2019〕42号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局直属有关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有关民营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粤卫药政函﹝2019﹞3号),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我局在国家和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形成了《汕头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目录》)和《汕头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制定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在《目录》和《指导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药品使用监测情况,按照“应控尽控”的原则,增补形成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各医疗机构制定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要及时通过省公立医疗机构阳光用药信息直报系统报备并抄送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报备后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要求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落实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在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等方面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升合理用药水平。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点评,并加强点评结果公示通报、反馈及利用。对未纳入目录的其他药品,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疾病诊疗规范指南、药品适应证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开具处方,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如出现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监测预警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要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三、规范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强化处方管理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其它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成饮片处方。
四、完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机制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高效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机制。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设立专属监控系统,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干预处理及公示公告等工作,实现“闭环”管理。要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和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审方点评、临床科室查房、多学科会诊、病例讨论,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支持。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临床科室、药学部门、药事管理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合理用药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要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并及时公示考核情况。各医疗机构是重点药品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辖区合理用药重点监控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对落实不力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我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督导,并将抽查督导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1.汕头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XLSX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