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2018-08-29 12:54
  •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字体:
  •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査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釆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出版物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发行内部资料出版物;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规定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印刷企业

    抽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材料。出版物印刷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超范围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音像制品

    抽查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变更主要事项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广播电视

    抽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违反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电影

    抽查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摄制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