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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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信息表
  • 2020-09-03 10:28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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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编号:


    案件名称/类型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

    办案人员

    陈少文    陈奇俊

    当事人姓名

    胡国俊

    案情简介

    根据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供线索,20197221446分至1716分,我局共4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嵩山路351-3幢的中国国旅(广东汕头)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住所发现有3份《收款凭证》和1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而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代订酒店客房,代订机票、火车票,会议会展服务服务,外文翻译。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现场提取了发现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执法二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案件过程

    201972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723日下午,法定代表人李益萍委托胡国俊到执法二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01110日,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代订酒店客房,代订机票、火车票,会议会展服务服务,外文翻译。当事人称因老客户要求,于今年六月份组织了一个赴日本旅行团,七月份组织了一个星梦游轮世界梦号香港上下32晚团(下称赴香港旅游团)。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3份《收款凭证》中有1份《收款凭证》是收取赴日本旅行团游客出境旅游费用的凭证,其余2份《收款凭证》是国内游的;现场提取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当事人与黄承民等12名游客签署的赴香港旅游团合同。上述两次出境游中,赴香港旅游团共收取游客费用16272元,当事人利润为460元;赴日本旅行团共收取游客费用14898元,当事人利润为570元,利润合计1030元。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胡国俊承认经营上述出境游业务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供认不讳。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李益萍、胡国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2019812日本案调查终结。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被查处,仅经营了2单出境游业务,且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符合《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第二条第二款“违法程度:较轻;适用情形:初次被查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量罚要素:违法组团次数不足三次的,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的规定进行裁量。

    发布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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